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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3日崇左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崇左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崇左市选出的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2、政协崇左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3、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1名负责人; 4、市委部、委、办、局各1名负责人;5、市人民政府委、办、局各1名负责人;6、驻崇左市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各1名负责人;7、市人民团体各1名负责人;8、大专院校各1名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