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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0日崇左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崇左建市以来,我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加强市容和城市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实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与部门负责相结合。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建立卫生责任区制度。市政府要依照有利管理的原则,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具体范围,实行门前“三包”。市建设与市政管理单位要把责任区的范围和目标要求书面告知责任区的责任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责任区单位要真正负起责任,严格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会议号召,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共同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齐抓共管,为创建整洁、优秀、文明的崇左市,树立良好的崇左形象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