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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崇左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崇左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崇左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一、在崇左市工作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二、崇左市选出的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三、政协崇左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1名负责人;五、市委部、委、办、局各1名正职负责人;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七、市人民政府委、办、局各1名正职负责人;八、驻崇左市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各1名负责人;九、市人民团体各1名负责人;十、大专院校各1名负责人;十一、其他相关各界人士。 |